程序指南
现在处于哪个阶段
如果警方联系您,或者您收到无法阅读的文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这件事按什么顺序进行。警方、检方和法院是不同阶段,每个阶段能做的事情不同。如果是外国人,除了刑事程序之外,还可能有出入境处分。

阅读前
本页说明程序通常按什么顺序进行,并非对您案件的法律咨询。每个案件的事实关系和证据不同,因此此处记载的顺序不能直接适用于您的案件,本页也不预测或保证结果。下面案件是实际处理的记录,但一个案件的结果并不能说明另一个案件的结果。如果收到的文件上写有日期或期限,该日期以文件所写为准,应在咨询中确认,而非本页。
语言
本网站可用九种语言阅读。但咨询本身仅以韩语和英语进行,不提供口译。如果需要其他语言,请携带口译人员一同前来或一同打电话。
本页涵盖的四个阶段

第1阶段
警方调查
警方调查案件的阶段。在这里留下的陈述和资料是之后所有阶段的起点。
这个阶段发生什么
警方接到控告或举报后,会传唤嫌疑人进行调查。调查中,有时会要求嫌疑人写下陈述书,有时会制作警方询问、嫌疑人回答的陈述笔录。调查结束后,如果警方认为有嫌疑,会将案件移送检方;如果认为嫌疑不成立,则决定不移送(不送致)。不移送决定作出后,侦查暂告终结。但如果告诉人提出异议,案件将移交检方。
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在调查前也可以确认接受何种调查。无论是写陈述书还是制作陈述笔录,都可以行使拒绝陈述权。在调查前聘请律师也是这个阶段要做的事。从调查初期就接受帮助更好。相反,也有因多次无视警方的出席要求并潜逃,最终被逮捕并被签发拘留令的案件。
律师在这个阶段做什么
调查前先获取控告书,掌握问题所在,并整理陈述方向。如果申请了拘留令,法院会传唤嫌疑人进行讯问。调查机关原则上不拘留调查,但如果嫌疑重大,且没有固定住所,或有毁灭证据或逃跑的顾虑,可以申请拘留令;法院会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这些事由、犯罪的严重性、再犯危险性,以及对被害人和证人的危害担忧,决定是否签发。他经手的拘留令案件,主要争论的是住所明确、有职业、没有逃跑理由。

第2阶段
检方
检察官审查移送案件并决定是否起诉的阶段。有些案件在这里结束。
这个阶段发生什么
收到移送的检察官经过补充调查等程序后决定是否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包括:嫌疑不成立的“无嫌疑(证据不足)”,以及嫌疑成立但认为无需处罚而不提起公诉的“起诉犹豫”。起诉犹豫是综合考虑嫌疑人的年龄、品行、智力和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结果、犯罪后的情况等作出的决定;一旦作出,刑事程序即告终结。但是,不受处罚与完全不留下被调查过的记录,是两回事。如果因居留资格需要办理经历查询,请在咨询时一并确认。起诉时,如果适合处以罚金,则进行简易起诉;否则正式起诉,进入公审程序。
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对于简易起诉的案件,法院不经公审程序,依检察官的请求下达简易命令;此时被告人无需出庭。收到简易命令后,如果主张无罪或认为罚金过重,可以请求正式审判。但法律已修改,请求正式审判后可能被判处比简易命令更重的罚金,因此需谨慎。请求期限写在收到的文件上,请携带该文件确认。如果在调查中说明经济困难,起诉后法院也可能指定国选辩护人。
律师在这个阶段做什么
在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之前,提交判断材料。在他的起诉犹豫案件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提交了撤回控告和不予处罚请求书,并连同意见书提交悔过书或预防教育修了证等资料,主张没有再犯可能性。在劳动基准法案件中,第一次公审日期检察官确认提交的证据后撤销了公诉,法院作出了驳回公诉的决定。

第3阶段
法院
法院审理起诉案件并决定刑罚的阶段。即使同样有罪,刑罚不同,之后留下的记录也不同。
这个阶段发生什么
公审中,法院调查证据并宣告判决。判决结果分为缓期宣告、缓期执行、实刑、罚金刑。缓期宣告是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锢、资格停止或罚金刑时,斟酌情节推迟宣告刑罚本身;自宣告之日起满两年,且其间未被判处资格停止以上刑罚的,此时视为免诉。免诉不等于无罪。满两年之前并非如此。缓期执行是确定刑罚但暂缓执行,仍是有罪判决。在他经手的军务员案件中,一旦禁锢以上刑罚的缓期执行确定,就会失去身份,因此避免实刑与避免缓期执行、争取罚金刑同等重要。
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对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检察官也可能上诉。他经手的案件中,有一审实刑在二审改为缓期执行、随即释放的案件,也有一审缓期执行在二审改为罚金刑的案件。如果被拘留受审,可以请求保释。保释是让被拘留的被告人在不拘留状态下受审,在判决宣告前附加条件释放的制度;在他经手的案件中,以缴纳保证金1000万韩元为条件获得许可,决定当天释放。如果无罪确定,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审判费用。
律师在这个阶段做什么
量刑时,法院不仅考虑犯罪的轻重,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品行、环境、犯罪后的情况等量刑条件。他的工作是制作并提交这些材料。被害人的不予处罚意愿表示,通常称为和解,是最大的因素。在一起饮酒驾驶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每周提交三四次悔过书;在一起暴行案件中,尽管未和解,仍被判处简易命令罚金金额一半的罚金。

第4阶段
出入境
即使刑事程序结束,对外国人来说还有一件事。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可以作出另行处分。
这个阶段发生什么
在大韩民国居留的外国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可能从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收到出国命令或强制驱逐命令。出国命令是针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由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命令其离开大韩民国的行政处分;它不是刑事审判的一部分,而是另行下达的处分。即使受到罚金刑等相对较轻的处罚,也可能面临失去多年经营的生活根基的危险。
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仅凭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不一定必须出国。可以综合考量作为处分依据的违法行为轻重、国内居留期间、家庭关系、人道主义事由等,争论处分的违法性。争论的方法是针对出国命令处分提起取消诉讼,在该案件中同时提出了停止执行申请。但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撤销之诉必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超过这一期限,即使处分违法也无法再争。出境命令书上写明的离境期限另行计算。收到处分书后,请原样带上该文件,尽快前来咨询。
律师在这个阶段做什么
他经办的一起案件是,因特殊暴行等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的简易命令确定后,大田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长下达了出国命令。他同时提起了出国命令取消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主张处分事由不存在,以及相对于委托人及家人将遭受的不利益,要达成的公益微乎其微,违反比例原则,属于滥用裁量权的处分。该案未进行到判决。诉讼受理后,处分机关自行取消了出国命令并延长了居留期限,因此撤回了诉讼。
相关条文
关于出国命令和强制驱逐的出入境管理法条文。
- 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
- 规定成为强制驱逐对象的外国人。他举的例子是第13号中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并被释放的人。
- 第11条第1款第3号
- 入境后发生足以认定有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之虞的相当理由的情形。这是他经手的案件中处分依据的条款。
- 第68条第1款第1号
- 属于强制驱逐对象,但愿意自行承担费用自愿出境的人,会下达比强制驱逐缓和的出国命令。
- 第68条第4款
- 收到出国命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出境,可能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
Joo Youngjae 律师的登记专业领域只有刑事法一项。处理这个阶段是因为有直接处理刑事处罚后随之而来的出国命令案件的经验,该案不是以法院判决结束,而是处分机关自行取消处分而结束。因此,这不是先例,也不意味着其他案件会有相同结果。没有处理签证签发或居留资格变更等出入境行政业务的记录。
在这个阶段结束的实际案件
- 营业时间
- 周一至周五 09:00-21:00,周日 14:00-19:00,周六及法定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