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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영재 변호사大田屯山洞,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律师办公室

酒后失忆引发的准强奸控告

委托人独自经营一家日式餐馆,打烊后与来店的一行人喝酒,其他人先行离开后,与留下的一名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下午委托人打电话问候时,对方说完全不记得当晚的事。约一周后,对方以准强奸罪提出控告。

准强奸酒后失忆日式餐馆证人讯问二审

无罪 (무죄)刑事

图片仅为帮助理解,并非实际案件照片。

准强奸

准强奸是指利用他人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的状态进行性交,与强奸罪同罪处罚。通常,与醉酒者或药物致神志不清者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准强奸罪。

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是唯一证据。过去,当被害人在案发前后的言行不像一般受害者的态度时,法院常常排除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而判无罪。

然而,随着社会对严惩性犯罪的意识增强,法院也引入‘性别敏感度’概念,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比过去更为广泛地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在案发前后未表现出受害者的态度,只要被害人陈述的主要部分一致,依据经验法则无不合理或自相矛盾之处,且没有明确显示被害人虚假陈述不利于被告人的动机或理由,法院即认可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并作为有罪证据。

在如此不利于准强奸被告人的情况下,最近朱英宰律师成功取得了无罪判决,现将案例介绍如下。

案件事实

被告人(委托人)没有雇佣员工,独自经营一家日式餐厅。2019年4月某日晚,朋友A(男)携女友B(女)及B的朋友(被害人,女)来到餐厅。

被告人在方形餐桌内侧的厨房准备下酒菜,期间与一行人偶尔喝酒,营业结束后正式入座一起喝酒。当时除了一行人外没有其他客人。

被告人边喝酒边与初次见面但同岁的被害人交谈甚欢,并对她产生了好感。酒局持续到午夜过后,不久A和B先行回家,被告人又与被害人单独喝了一会儿酒,因情投意合便当场发生了性关系。

性关系结束后不久,被害人乘坐被告人呼叫的代驾回家,被告人锁上店门后也回了家。

当天下午晚些时候,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询问是否平安到家,并问起凌晨性关系的感想。被害人回答说完全记不清凌晨的事,并向被告人确认是否真的发生了性关系,约一周后以准强奸罪控告了被告人。

朱英宰律师的应对

此案中唯一的有罪证据是被害人称对性关系没有记忆的陈述,因此朱英宰律师一受理案件便着力于获取排除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证据。

具体而言,为证明性关系当时被害人并未醉酒且神志清醒,朱英宰律师申请了当时在场的A、B及代驾司机出庭作证,并请求调取显示被害人牵着被告人的手跟随代驾司机的CCTV录像。

最终,朱英宰律师通过周密准备,在证人询问中得到了A、B及代驾司机均作证称案发前后被害人看起来并未酩酊大醉的陈述。

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为,难以认定案发时被害人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即使如此,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利用不能抗拒状态的故意,因此判决被告人无罪。

检察官以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立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接受了朱英宰律师的主张,驳回检察官的上诉。检察官放弃上告,以上判决得以确定。

阅读前须知

此处记录的结果取决于各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以及当时的法令。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一个案件的结果不预测或保证其他案件的结果。本页面不构成法律意见,请通过咨询确认您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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