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团体委托运营中心的定期合同制组长被拒绝续约的争议
委托人从2020年起在地方自治团体下属的共同体支援中心担任事业支援组长。后来中心的受托运营机构换成另一家法人,委托人的劳动关系被原样承继,工作内容也没有变化。劳动合同形式上以1年为期,但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意思是可以续约到受托期限结束的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用人单位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委托人当即要求续约,但用人单位没有接受。
定期合同工续约期待权不当解雇委托运营项目地方劳动委员会
胜诉·引用 (승소·인용)行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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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况
案件类型:不当解雇(拒绝续约)救济申请
主管机关:忠南地方劳动委员会
委 托 人:定期劳动合同工(地方自治团体委托运营中心组长)
对 方:受地方自治团体委托运营中心的法人
结 果:认定不当解雇,命令恢复原职并支付解雇期间相当于工资的金额
2. 事实关系
委托人A某于2020年9月前后入职某地方自治团体下属的共同体支援中心,担任事业支援组长,此后受托机构变更为B法人,2023年3月劳动关系被承继,继续从事相同工作(合同期限形式上为1年)。
B法人运营中心的受托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A某的劳动合同中也载有可按1年以内为单位续约至受托期限终止日的内容的条款。
但用人单位于2024年1月前后通知A某因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A某虽立即要求续约,但未被接受。
3. 争点
作为定期劳动合同工的A某是否被认定对劳动合同续约享有正当期待权,以及用人单位的拒绝续约是否有合理理由,成为争点。
4. 代理人的主张及举证策略
大法院认为,即便劳动合同等中没有续约规定,综合围绕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若认定存在对续约的正当期待权,则用人单位的不当拒绝续约与不当解雇一样无效(大法院2011. 4. 14. 宣告2007두1729判决),且关于拒绝续约合理理由的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大法院2017. 10. 12. 宣告2015두44493判决)。
Joo Youngjae律师集中举证以下事项主张续约期待权:①以地方自治团体预算运营的委托事业的公益性和持续性及劳动关系承继条件,②持续约3年的工作的常设性、持续性,③劳动合同中的续约依据条款,④对相同职位劳动者的续约先例,⑤通知时点剩余约10个月的受托期限。
同时主张,用人单位完全未能提出拒绝续约的客观合理事由,且用人单位所追究的情况也未经理惩戒议决,刑事控告亦以不移送终结,不能视为可归责于A某的事由。
5. 裁定结果
地方劳动委员会采纳了Joo Youngjae律师的主张,认定A某享有至受托期限终止日劳动合同可获续约的正当期待权,且用人单位未能证明拒绝续约的合理理由(《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款、第30条,《劳动委员会法》第15条第3款)。
6. 案例的启示
“合同期限届满”这一形式并不当然意味着合法的劳动关系终止。若认定续约期待权,则无合理理由的拒绝续约与不当解雇一样无效。
受托事业从业人员被认定续约期待权的可能性较大。受托期限、劳动关系承继条件、续约条款、相同职位的续约先例是核心资料。
前提是遵守救济申请期限(自解雇日起3个月)。即便收到合同届满通知,也请明确留下争讼的意思,并尽早咨询。




阅读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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