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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영재 변호사大田屯山洞,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律师办公室

合伙清算款被写成借贷合同引发的争议

委托人与人合伙开发土地,关系破裂后约定由对方接手买地资格,一年后向委托人支付3亿6000万韩元,作为已付定金和放弃开发收益的补偿。对方却要求把合同写成本金和利息各1亿8000万韩元的借贷形式。到期后对方主张利息超过法定上限,提起了请求异议之诉。

合伙清算请求异议之诉利息限制法土地开发公证书

全部胜诉 (전부승소)民事

《利息限制法》及请求异议之诉

现行《利息限制法》(韩国利息限制法)规定的最高利率为年24%,超过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

即,即使借1亿韩元约定年利率30%,只有24%以内的利息约定有效,因此1年后应偿还的利息不是3000万韩元,而是2400万韩元。

但是,《利息限制法》仅适用于金钱借贷,因此必须仔细判断约定收付款项的合同性质是否为金钱借贷。

另一方面,“请求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主张执行权源内容的私法上请求权与当前实体状态不一致,请求排除该执行权源所具有的执行力的诉讼。

例如,债权人在借贷金请求诉讼中胜诉,判决确定后,债务人已全额偿还借款,但债权人仍基于判决进行强制执行时,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就是请求异议之诉。

介绍Joo Youngjae律师关于《利息限制法》及请求异议之诉的解决案例。

事实关系

被告(委托人)于2018年8月左右与原告们签订了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开发土地及事业资金由被告筹措,开发及销售业务由原告们负责。被告立即以被告单独名义签订了开发土地的买卖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了1亿8千万韩元的定金。

但是,不久后原被告之间产生不和,难以继续维持合伙。被告已投资较多,开发土地可获得数十亿韩元收益,因此表示要单独继续事业,原告们则表示要继续事业,要求被告转让土地买受人地位。

经过一段时间的拉锯,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将土地买受人地位转让给原告们,原告们作为被告已支付的定金及放弃土地开发收益权的代价,1年后向被告支付3亿6千万韩元。

但是,在约定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们突然要求被告就上述3亿6千万韩元的支付,签订不是合伙清算合同,而是本金1亿8千万韩元、利息1亿8千万韩元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原告们执意要求,不懂法律的被告认为合同形式不太重要,答应了要求,但反过来从原告们处收取了3亿6千万韩元的现金保管证及相应具有执行力的公证证书。

此后1年,到了约定的偿还期,被告向原告们请求支付3亿6千万韩元。对此,原告们主张该合同是超过《利息限制法》最高利率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请求对超过部分不允许强制执行,对被告提起了请求异议之诉。

Joo Youngjae律师的应对

对于原告们的上述主张,Joo Youngjae律师抗辩称,虽然合同名称为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且有本金和利息的表述,但该合同的实质是合伙清算合同,因此不能适用《利息限制法》,同时提交了能够证明该合同真实性质的多项证据。

法院的判决

法院接受了Joo Youngjae律师的上述主张,认定本案合同不是金钱消费借贷合同,而是合伙清算合同,不能适用《利息限制法》,驳回了原告们的全部请求。

该判决因原告们放弃上诉而确定。

阅读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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