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寓设定让与担保后的清算金纠纷
委托人为筹措公寓分让款而借钱,并把这套公寓作为让与担保过户给债权人。无力还款后,债权人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并通知称房价低于欠款、没有清算金可退。委托人可能连一分差额都拿不到。
让与担保公寓清算金假登记担保法金钱借贷
胜诉·引用 (승소·인용)民事

图片仅为帮助理解,并非实际案件照片。
引言
有时因急需资金,将自己拥有的公寓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提供借款。如果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将行使担保权。此时,如果债权人完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债务人就会失去一切吗?
特别是,如果债权人将担保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得低于实际,并夸大债务额,主张没有应返还的钱(清算金),则可能陷入极其冤枉的境地。
今天,通过“转让担保”合同后,债权人转移了不动产所有权,但在法务法人Saeyeoul律师事务所Joo Youngjae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获得了正当的1亿500万韩元清算金的成功案例,让我们详细了解转让担保和清算金的概念。
什么是“转让担保”和“清算金”?
转让担保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将债务人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如果清偿债务则恢复所有权,如果不能清偿,则债权人通过行使担保权获得债权满足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此时,《关于假登记担保等的法律》(가등기담보 등에 관한 법률)(以下简称“假登记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欲通过行使担保权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归属清算),必须经过严格程序。
债权人必须在债权清偿期后,将担保不动产的评估额和债权额通知债务人(假登记担保法第3条)。并且,只有在向债务人支付通知当时的不动产价值减去债权额的金额,即“清算金”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假登记担保法第4条第1款、第2款)。
即使认定不动产价值低于债权额,没有清算金,债权人也必须将该事实通知债务人(假登记担保法第3条第1款)。
案件概要
委托人(原告)为筹集公寓分期付款,从被告(债权人)处借了数亿韩元,同时签订了以将要购买的公寓作为担保的“转让担保设定合同”。
此后,委托人未能偿还债务,被告行使转让担保权,完成了公寓所有权转移登记。然后,被告向委托人发送了“公寓价值低于债务,没有应支付的清算金”的通知书。
本案的争点
被告在通知书中,将公寓价值评估得远低于市价,并在实际借款本金基础上,不当计算无根据的利息,重复计算各种费用,夸大了被担保债权额。结果,计算并通知委托人没有应得的清算金。
为此,委托人为了解冤,找到了法务法人Saeyeoul律师事务所的Joo Youngjae律师。
Joo Youngjae律师的协助及案件结果
1. 基于客观资料重新计算公寓价值及被担保债权额
Joo Youngjae律师仔细分析了被告主张的公寓评估额和被担保债权额的问题。
(公寓评估额)获取了与通知书到达时间最接近期间交易的同一园区、同一户型公寓的实际交易价格资料,证明了本案公寓的正当评估额比被告主张的高出约1亿韩元以上。
(被担保债权额)排除了被告无根据地适用最高利率过度计算的利息、合同上被告应承担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费用等不当包含的项目,依据法律和事实关系准确重新计算了被担保债权额。
2. 提起清算金支付请求诉讼及调解决定
Joo Youngjae律师基于上述准确计算的公寓评估额和被担保债权额,主张被告应向委托人支付约1亿4千万韩元的清算金,并提起了“清算金支付请求诉讼”。
在审判过程中,Joo Youngjae律师的逻辑主张和明确的证据提交被接受,法院作出了“被告应向原告(委托人)支付105,000,000韩元”的替代调解决定。
被告未提出异议,该决定随之确定,委托人保住了宝贵的财产权,并获得了超过1亿韩元的清算金。
结论
即使根据转让担保合同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放弃所有权利。假登记担保法为保护债务人权利,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金支付义务。
如果债权人不当降低不动产价值或夸大债务,不支付正当清算金,则应迅速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进行应对。
法务法人Saeyeoul律师事务所的Joo Youngjae律师基于大量不动产、金钱相关诉讼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您因转让担保、清算金问题遇到困难,请勿犹豫,通过咨询保护您宝贵的财产权。




阅读前须知
此处记录的结果取决于各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以及当时的法令。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一个案件的结果不预测或保证其他案件的结果。本页面不构成法律意见,请通过咨询确认您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