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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영재 변호사大田屯山洞,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律师办公室

练歌房承租人被要求腾退商铺

委托人在建筑二层经营练歌房五年,房东一直以噪音为由表达不满,委托人缩短营业时间、调低音量,还加租了楼上房间。委托人请求续约后遭到拒绝,房东以噪音和非法营业为由提起腾退诉讼。

承租人练歌房腾退诉讼续约请求权商铺租赁

全部胜诉 (전부승소)民事

图片仅为帮助理解,并非实际案件照片。

商业建筑租赁保护法上的合同续约请求权

根据《商业建筑租赁保护法》,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之间向出租人请求续约,从而最长使用租赁物10年。

但《商业建筑租赁保护法》规定,如有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拒绝续约,其中一项事由是“其他承租人显著违反承租人义务或存在难以继续租赁的重大事由”。

究竟什么情况属于“显著违反承租人义务或难以继续租赁的重大事由”,让我们通过朱英宰律师的解决案例来了解。

案件事实

原告是4层建筑(1、2层为邻里生活设施,3、4层为多户住宅)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被告人(委托人)是在该建筑2层经营练歌房的承租人。

被告人于2014年3月左右与原告签订合同期为5年的租赁合同后经营练歌房,租赁期间原告持续就练歌房噪音向被告人表达不满。

为此,被告人缩短营业时间、尽量降低音乐和麦克风音量、额外租下练歌房正上方的房间等,努力平息出租人的不满。

被告人于2019年3月左右向原告行使了合同续约请求权,原告于2019年4月左右拒绝了续约。

合同期满后,原告以被告人经营练歌房时产生噪音并实施提供酒水、介绍女招待等违法行为为由,主张这属于拒绝续约事由中的“显著违反承租人义务或难以继续租赁的重大事由”,对被告人提起了建筑物迁让诉讼。

朱英宰律师的协助

针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朱英宰律师主张,被告人的练歌房从未产生超过容忍限度的噪音,即使被告人提供酒水或介绍女招待,也不属于背信或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不属于“显著违反承租人义务或难以继续租赁的重大事由”。

法院的判决

法院基本接受了朱英宰律师的主张,认定本案租赁合同不存在拒绝续约事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阅读前须知

此处记录的结果取决于各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以及当时的法令。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一个案件的结果不预测或保证其他案件的结果。本页面不构成法律意见,请通过咨询确认您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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