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卖掉唯一土地后的价额赔偿请求
委托人支付约1亿韩元向一家公司买下农地,却因该公司无权拥有农地而拿不到所有权。要求退款的诉讼期间,该公司把唯一的土地卖给了他人;诉讼结束时,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人请求撤销这笔买卖并赔偿价额。
诈害行为撤销价额赔偿农地债务超过不动产出售
胜诉·引用 (승소·인용)民事

图片仅为帮助理解,并非实际案件照片。
撤销欺诈行为及份额赔偿
‘欺诈行为’是指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例如债务人为了不还钱而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受益人)即属于欺诈行为。
此时,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并请求恢复原状,以保全债权。
但判例认为“债务人将唯一财产的不动产出售换取容易消费的金钱,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则属于欺诈行为”,即使债务人以正当对价出售不动产,也认可撤销欺诈行为。这是因为债务人可能不将收到的买卖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而随意消费,从而损害债权人。
另一方面,撤销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原则上应请求注销所有权移转登记以恢复原状,但若合同签订前设定的抵押权事后消灭,则可向受益人请求份额(金钱)赔偿。
最近,朱英宰律师成功将不动产买卖合同撤销为欺诈行为并获得份额赔偿,现将案例介绍如下。
案件事实
原告(委托人)于2005年12月左右从A公司购买农地,支付了约1亿韩元的价款。但A公司不是农业公司法人,不能拥有农地,因此原告也无法取得所有权。于是原告对A公司提起返还价款之诉,诉讼进行中的2015年3月左右,A公司将唯一财产的土地出售给了被告人。
此后,原告于2018年12月左右获得胜诉判决,并于当时确定,但A公司已无剩余可供执行的财产。
好不容易胜诉却无法收回价款的原告找到朱英宰律师,请求研究一切可行的法律手段。
朱英宰律师的协助
朱英宰律师经过缜密分析,认定2015年3月左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并对被告人提起了撤销欺诈行为及份额赔偿之诉。
诉讼中,被告人提出多项本案前抗辩,并主张A公司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但朱英宰律师通过申请事实查询及提交金融交易信息命令,证明了A公司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处于债务超过状态,并详细辩论了满足撤销欺诈行为的其他所有要件。
法院的判决
法院基本接受了朱英宰律师的主张,判决撤销欺诈行为,并在被保全债权额中扣除该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的被担保债权额后的金额范围内,判令被告人进行份额赔偿。
阅读前须知
此处记录的结果取决于各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以及当时的法令。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一个案件的结果不预测或保证其他案件的结果。本页面不构成法律意见,请通过咨询确认您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