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卖款纠纷引发的诈害行为撤销上诉
委托人向一家公司支付约1亿韩元购买农地,但该公司无权拥有农地,委托人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在要求退款的诉讼进行期间,该公司把唯一的土地卖给了他人。围绕这笔买卖是否属于诈害行为的争议一直打到二审。
诈害行为撤销价额赔偿农地买卖债权人二审
全部胜诉 (전부승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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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财产转让撤销
“欺诈性财产转让”是指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例如债务人为了避免还钱而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受让人)的情况属于欺诈性财产转让。
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赠与等)并请求恢复原状来保全债权。
但判例认为,“债务人出售其唯一财产的不动产,将其转换为易于消费的金钱,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构成欺诈性财产转让”,即使债务人以合理对价出售不动产,也承认欺诈性财产转让撤销。这是因为债务人收到出售价款后,未用于偿还债务而任意消费,很可能损害债权人。
另一方面,撤销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况,原则上应请求注销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为恢复原状,但如果买卖合同之前设定的抵押权此后消灭,则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价值(金钱)。
最近,介绍一个主英宰律师在欺诈性财产转让撤销诉讼二审中全部胜诉的案例。
事实关系
原告(委托人)于2005年12月左右从A公司购买了农地,支付了约1亿韩元的价款。
但是,A公司不是农业会社法人,不能拥有农地,因此原告也无法取得所有权。
因此,原告对A公司提起了返还价款诉讼,但在诉讼进行中的2015年3月左右,A公司将其唯一财产的土地出售给了被告。
原告于2018年12月左右获得胜诉判决,判决于当时确定,但A公司已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
原告虽然好不容易胜诉,却无法收回价款,于是找到主英宰律师寻求帮助,主英宰律师对被告提起了欺诈性财产转让撤销诉讼,请求撤销A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赔偿本金及利息合计123,817,809韩元。
经过原被告之间的激烈争论,一审认定上述不动产买卖合同为欺诈性财产转让,并判决在不动产价值扣除抵押权担保债务额1亿韩元后的78,150,000韩元范围内,撤销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同额款项,部分支持了原告请求。
主英宰律师的应对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以支付了适当价款为由,主张不动产买卖合同不构成欺诈性财产转让,提起上诉;主英宰律师也提起上诉,主张在欺诈性财产转让当时,虽然抵押权设定登记尚未注销,但担保债务已全部清偿,一审扣除担保债务额是对欺诈性财产转让撤销范围法理的误解。
法院的裁判
二审裁判部全部接受了主英宰律师的上述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就原告请求的全额认定了欺诈性财产转让的撤销及价值赔偿。
阅读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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