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开通多部手机的指控
委托人为拿介绍费,向一名社会经验不多的人谎称只是短期借用名义开一两个号码、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取得对方证件后转交他人。结果对方名下被购入多部手机并开通号码,分期款和话费全部落到对方头上。
冒用名义手机开通他人名义手机计算机诈骗介绍费
缓刑 (집행유예)刑事
盗用他人名义开通手机时成立的犯罪
近期,为从通信公司收取销售奖励金或流通所谓的“代付手机”而盗用他人名义开通手机的行为不断增加,被盗用名义的被害人遭受了高达数百万韩元的通信费用和终端机费用损失。
盗用他人名义,以电子文档形式制作移动通信服务加入申请书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伪造电子记录罪,将该申请书提交给通信公司的行为构成行使伪造电子记录罪。
此外,若谎称仅开通一条线路,实际开通多条线路,使通信公司获得财产利益,还构成计算机诈骗罪。
近期,Joo Youngjae律师为因盗用他人名义开通多部手机而被起诉伪造电子记录及行使伪造电子记录罪、计算机诈骗罪的被告人辩护,成功获得缓刑,现将该案例介绍如下。
事实关系
被告人(委托人)于2018年左右接到身份不明者的提议:“招募非面对面开通手机的人,将支付介绍费。”被告人知道该身份不明者意图利用受害人的名义开通多个手机号码并购买多部手机终端,然后将这些手机作为所谓的“代付手机”流通,从而将终端机费用转嫁给受害人。
尽管如此,被告人为收取介绍费,对缺乏社会经验的被害人谎称:“我需要手机开通业绩。借我名义,我仅在短期内开通手机号码,无需另行购买手机终端。在此过程中,我会确保完全不会发生手机终端购买或话费等问题。如果出现问题,我会负责。”被害人信以为真,将开通手机所需的身分证等信息交给被告人,被告人随即将信息转交给身份不明者。
此后,身份不明者利用受害人的名义购买多部手机终端并申请开通手机服务,相关手机终端分期付款和话费均被转嫁给受害人。
Joo Youngjae律师的应对
由于被告人认罪,Joo Youngjae律师以最大限度地减刑为目标进行辩护。
Joo Youngjae律师积极主张,本案犯罪与已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同种犯罪,构成事后竞合犯;被告人年纪尚轻,真诚悔过,再犯危险性小;本案犯罪所得利益不大等。
法院的裁判
裁判部采纳了Joo Youngjae律师的上述量刑主张,尽管未进行任何受害恢复,仍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的相对较轻的刑罚。
阅读前须知
此处记录的结果取决于各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以及当时的法令。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一个案件的结果不预测或保证其他案件的结果。本页面不构成法律意见,请通过咨询确认您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