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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영재 변호사大田屯山洞,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律师办公室

配偶死亡后的亲权人指定审判

委托人离婚时放弃了亲权,作为单独亲权人的前夫去世后,亲权人需由法院重新指定。离婚后九年一直实际照顾两个孩子的委托人提出了指定请求。前夫的祖母以孩子继承的土地为交换条件,姑姑们则施压要求放弃亲权。

生母亲权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亲属反对家庭法院

胜诉·引用 (승소·인용)家事

亲权人死亡时指定亲权人的程序与实际解决案例介绍

1. 亲权人死亡时指定亲权人的程序概要

(一)法律依据与程序

因离婚等指定单独亲权人的情况下,该亲权人死亡时,生存的父亲或母亲不会自动成为亲权人。根据2011年民法修订引入的民法第909条之2,必须经过家庭法院的审判(民法第909条之2第1项)。

请求期限:必须在得知死亡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且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亲权人指定请求(民法第909条之2第1项)。

请求权人:生存的父亲或母亲、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亲属可以请求(民法第909条之2第1项)。

(二)审判标准

家庭法院在指定亲权人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福祉,并可接受相关领域专家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咨询(民法第912条第2项)。具体综合审查以下事项:

请求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纽带关系

请求人的抚养能力及经济能力

维持未成年人当前生活环境可能性

其他亲属的抚养适合性

未成年人的意愿(13岁以上时)

(三)不请求时

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亲权人指定请求的,家庭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相关人员的请求选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民法第909条之2第3项)。

2. 实际解决案例:在家人强烈反对中成功指定亲权人的案件

(一)案件概要

我最近负责的亲权人指定案件,是在家庭成员强烈反对和敌对状态下进行的非常困难的案件。

当事人关系:

请求人:A(生母,离婚时放弃亲权)

案件本人:B(2005年生),C(2010年生)

亡人:D(生父,单独亲权人,2023年死亡)

反对势力:E(祖母),F、G(姑姑们)

(二)极其艰难的家庭对立状况

本案最大的困难是围绕生母成为亲权人,家庭内部激烈的矛盾和反对。

1)祖母(E)的强烈反对和威胁

E强烈反对请求人成为亲权人,并表现出以下行为:

提出有条件协商:“如果把案件本人从D继承的土地转让给我,我就不反对你被指定为亲权人。”

对财产表现出露骨的关心:对孙女们没有感情,只关心继承财产。

有虐待前科:一直对案件本人实施暴力和辱骂。

2)姑姑们(F、G)早期的强烈反对

姑姑们在D死亡后立即表现出以下反对行为:

施压放弃亲权:强烈劝说请求人放弃亲权。

以在国外居住为由主张不适合抚养:即使每年在韩国只停留几天,仍主张抚养权。

挑拨家庭分裂:试图离间生母和子女。

(三)法律争点和应对方法

1)主要争点

证明离婚时放弃亲权是被强迫的:证明不是自愿放弃,而是因威胁。

证明反对势力的抚养不合格性:E的虐待前科和姑姑们无法抚养。

强调请求人的抚养适合性:经济能力提高和持续的母子关系。

确认子女的意愿:强烈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

2)应对方法

凸显E的虐待儿童事实和财产贪欲

强调姑姑们实际无法抚养(国外居住)

通过第三方证言证明客观事实关系

证明离婚后9年持续的实质抚养关系

提交经济能力大幅提高的资料

证明与子女的深厚纽带关系和沟通

(五)结果与意义

1)2023年10月30日首尔家庭法院认可决定

法院尽管家庭内部强烈反对,仍作出“本案请求有理由,因此按主文审判”,指定请求人为亲权人。

2)案件的特别意义

克服家庭反对:通过法理克服祖父母和姑姑们强烈反对的案例。

财产纠纷与亲权分离:明确区分继承财产问题和子女福祉进行判断。

实质抚养关系的重要性:优先考虑实际抚养纽带关系而非形式上的家庭关系。

实现子女福祉优先原则:即使在家庭矛盾情况下,也纯粹考虑子女利益进行判断。

3. 专家建议

亲权人死亡时指定亲权人的案件中,如果家庭反对强烈,需要更加谨慎和战略性的方法。特别是涉及财产问题或过去有家庭矛盾时,除了满足法律要件,还要明确证明反对势力的不合格性,并从多方面证明请求人优越的抚养适合性,这是成功的关键。

如果您在复杂困难的家庭矛盾中面临亲权人指定问题,我们将仔细分析个别案件的特点,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阅读前须知

此处记录的结果取决于各案件的事实关系、证据以及当时的法令。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一个案件的结果不预测或保证其他案件的结果。本页面不构成法律意见,请通过咨询确认您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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